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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周新泉诉李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

时间:2015-11-04 点击:  次

广

 

 

 

 

李鉴祥:

本案受理原告周新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因你外出地址不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,向你公告送达应诉材料(含起诉状副本、应诉通知书、诉讼须知、举证责任通知书、诉讼风险提示书、合议庭成员告知书、证据副本、开庭传票)。原告请求判令:1、被告李鉴祥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和滞纳金给原告;2、被告李鉴祥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,经过六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,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。本院定于2016119日上午9时在五华县人民法院河东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。逾期将依法判决。

特此公告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日

 

附:1、本公告已在本院公告栏、本院网站、被告所在村委及被告家里张贴;

2、法庭办公电话:0753_4311077